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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陈述词
来源:蒋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浏览量:5763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陈述词

 

陈述人:XXX﹝患方﹞

医疗机构:XXXX医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路XX号

    我与XXXX医院医疗损害侵权一案, 已经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本人就本案对医疗司法鉴定委员会做出陈述如下:

医疗经过:

我因左输尿管息肉30余年,致输尿管部分堵塞,于2009年2月10号入住XXXX医院泌尿科,于2月18日行左输尿管探查术,术中行左输尿管息肉切除+输尿管成型+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并留置DJ管上下穿行肾盂到膀胱,于2月28日出院。

    出院后因左肾部位出现胀痛,于同年3月7日入住XX医院,该院B超检查示左肾集合系统见前后径62mm的液性暗区,上中盏8×6mm强回声光团,后伴声影,左侧肾盂,输尿管及膀胱内见双DJ管回声。因术后时间经过较短,医生没有作出具体判断。2009年5月18号我遵医嘱返XXXX医院拔除DJ管,并告知医方XX医院检查的异常情况,医方未予重视。拔管当日晚上感觉不适,次日入住镇卫生院,予消炎镇痛处理后缓解。2009年10月11日再次到XX医院检查,其B超显示左肾形态饱满,皮质变薄,左输尿管上段明显扩张,上中段移行处管腔明显减小,下段输尿管未见扩张。我因见病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遂于2009年10月28日XXXX医院复诊,该院CT示左肾已无显影,遂于11月6日再次入住XXXX医院泌尿科。

   2009年11月9日应医方要求再次行逆插性造影,逆插管至4厘米处管腔明显受阻,显影效果不甚如意,行逆插检查后,随即小便呈血红色,随后三天皆是陈旧浑浊血尿,尿中见血丝和少许电灼烧焦的息肉组织,其中印象最深的是有两团展开面积约小拇指指肚般大小的血团拉出体外。次日我将该情况当众向查房的XX教授进行了说明,三天后尿色渐清如常。2009年11月10日再次CT增强扫描检查,结果显示左肾肾实质已不显影,输尿管上段扩张,输尿管堵塞致左肾积水坏死已无保留价值,经科内专家会诊讨论后于同年11月18日左肾切除。

患方观点:

一、篡改伪造病历。

医方随意篡改、伪造病历资料。2009年2月10号放射诊断报告, 2009年元月15号CT扫描报告, 2009年10月28号X线检查报告均有一个人叫XX的人的笔迹,并且出现在不同科室的检查报告单上。且其中有张报告单上有他篡改的笔迹但没有他的签名。2009年11月10日的CT报告单原来一直由患者保存。它是患者第二次肾切除手术后的最后一张CT报告单,所以患者非常留意这张报告单,反复看了很多次并用手机拍照留底。后来二次手术前专家会诊将CT片和报告单一并拿去,会诊后只将CT片归还患者,检查报告没有归还给患者。2011年11月14号我再次去复印病历时此张报告单已是改头换面伪造成了界面完全不同的一张报告单。

手术同意书医方随意添加。我第一次手术是在2009年2月11号,手术前晚2009年2月10号晚上9.30分患者爱人签定手术同意书。但是复印的手术同意书上竟然篡改附加15条详细记录手术过程的一段文字。手术都还没有做但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却被记录到术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2009年2月11号的手术记录同样捏造一些事实,与诊断书出院记录不符。将输尿管中段捏造成狭窄,甚至说因输尿管中段狭窄而做了一个离断狭窄处斜面端端吻合手术,事实上,患者出院时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和出院记录均记载输尿管息肉是造成肾盂积水和病症的根本原因。

基于此,希望专家在鉴定时充分注意我方提出的上述对病历资料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二、手术过程存在重大错漏,术中伤及肾脏出血淤积再次堵塞输尿管,术后没有及时进行复查发现输尿管再次堵塞并处理

我第一次是行输尿管手术,但是术中伤及肾脏造成出血,而医院未做任何补救措施,术后或出院前即使做个B超检查也能发现问题并采取清洗等常规医疗手段进行处理补救,但手术后没做任何检查就出院。出院后我因疼痛更甚入住xx医院消炎止痛,B超检查(左肾集合系统见前后径62mm的液性暗区,上中盏8×6mm强回声光团。后伴声影,这说明术输尿管手术过程中伤及肾脏而导致肾脏出血堵塞输尿管导致积水比术前加重。8*6毫米强光团(血团逆插造影检查后已经拉出体外) 并非是结石(患者前后做了几十次检查从未有过结石)。人的输尿管管腔生理性狭窄区最细处直径为1.5毫米,而8*6毫米血团的形成势必造成了堵塞输尿管的最大隐患。我2009年5月18号拨出DJ管后,8*6毫米血团在肾脏一定压力的情况下一路下行挤压至输尿管下端离膀胱4厘米处。 2009年10月11日在xx医院肾脏检查8*6毫米血团已不在肾脏里面(DJ管拔出后血团下坠入输尿管内),2009年10月28号医方的X线检查报告同时也发现了游离挤压至到输尿管下端的堵塞血团。2009年11月9号XXXX医院膀胱镜检逆插4厘米后受阻。影像均显示堵塞血团的存在,随即同时做了逆插造影检查。由于输尿管镜只能逆插4厘米医生尝试稍用力进展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注入造影剂。在输尿管镜外力作用下血团戳为两团,检查报告均有说明。逆插造影检查后在输尿管镜牵引力作用下完全堵塞于输尿管下端离膀胱4厘米处血团堵塞点排通。随即堵塞在管腔和肾脏里的血团,血水,血丝 烧焦零碎息肉组织三天内陆续排泄出体外。2009年11月10日医院方再次CT增强检查,示堵塞于输尿管下端的高密度影血团完全消失。以上事实均能证明输尿管手术伤及致肾脏出血形成血团造成输尿管堵塞而院方对肾脏出血没有做任何肾脏清洗处理和补救措施是导致左肾坏死的一个根本原因。

    三、术后拔管时对我提供的外院复查发现的异常情况不予重视,不作任何处理,最终导致肾脏坏死失能而切除。

我于2009年5月18日遵医嘱返XXXX医院拔除DJ管时,将xx医院2009年3月7号的B超检查报告单出示给门诊教授过目,当时门诊教授很随意扫了一眼也未做任何表态更没有强调即时检查的必要,从而再次错过补救时机,到2009年11月9日行逆插造影膀胱镜检检查拉通堵塞血团,但已经造成了左肾的失能坏死。

四、严重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我第一次手术是在2009年2月11号,2009年2月10号晚上9:30分我妻子签定了手术同意书,当时并没有附加15条,也没有对探查术中进行左侧输尿管息肉切除+输尿管成型+输尿管膀胱再植术、输尿管内留置DJ管予以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但是这次复印的手术同意书上却手写添加了附15条,对上述增加的手术进行告知,明显侵犯了我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由于我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特此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并做出认定。

本人认为

   医方在本案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与告知义务,导致输尿管再次堵塞并最终导致左肾坏死切除,且其诊疗过程没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本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由于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我失去左肾的严重后果,导致本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以后因失去左肾而出现健康再次受损的情况难以预料,因此此次医疗事件对本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并构成重大威胁。本人认为本案医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完全赔偿责任,恳请医疗司法鉴定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维护患方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医疗司法鉴定委员会

陈述人: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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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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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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